處理人79人!多人被暫停職稱晉升...
近日,國家衛(wèi)健委網站又公布了30起機構醫(yī)學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結果。
這也是自2021年6月3日,衛(wèi)健委宣布開設“醫(yī)學科研誠信專欄”以來,正式公開通報的第七批案件。
一、湖南省人民醫(yī)院劉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第一作者存在編造研究過程和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,其他署名作者均不知情。
對第一作者劉某某作出如下處理:1.給予警告處分,全院通報批評。
2.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追回作者個人所得的論文科研獎勵和榮譽稱號,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3年內不得招收研究生,撤銷其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、人才資格等。
二、福建省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(yī)院吳某為第一作者、邢某某為通訊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買賣數據、偽造通訊作者郵箱、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以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吳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;院內通報批評;終止已資助的科研項目,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、結余經費;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論文獎勵并收回獎金;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;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;5年內暫停招收研究生。
2.對通訊作者邢某某:撤銷論文,2020年度不得參與評優(yōu)評先,1年內不得申報各級各類科研課題、人才項目及獎勵,1年內暫停研究生導師招生資格,1年內暫停職稱晉升資格。
三、福建省廈門市第三醫(yī)院許文勇為通訊作者、王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代寫、篡改數據、偽造通訊作者郵箱、代投、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王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院內通報批評;撤銷論文;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;終止已資助的科研項目,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、結余經費;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;5年內不參與研究生導師遴選。
2.對通訊作者許某某:撤銷論文,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1年內不參與評優(yōu)評先,1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,1年內暫停研究生導師招生資格。
四、湖北省武漢市精神衛(wèi)生中心孟某為通訊作者、西安市第一醫(yī)院馬某某為第一作者、青島市精神衛(wèi)生中心劉某某為共同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的學術不端行為。
1.武漢市精神衛(wèi)生中心對通訊作者孟某作出如下處理: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等資格,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警告、科研誠信訓勉談話。
2.西安市第一醫(yī)院對第一作者馬某某作出如下處理:警告、批評教育。
3.青島市精神衛(wèi)生中心對共同第一作者劉某某作出如下處理:批評教育。
五、湖北省武漢市第五醫(yī)院梅靖為通訊作者,袁某某、李某、劉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數據及圖片拼湊、篡改等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袁某某、李某、劉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通報批評,暫停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申報5年。
2.對通訊作者梅某:全院通報批評,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暫停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申報5年,責成聯系雜志社撤稿。
六、湖北省武漢市第五醫(yī)院劉洋為通訊作者,李某某、吳某某、汪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研究數據和圖表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李某某、吳某某、汪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通報批評,取消申報各級各類科技項目申報資格5年。
2.對論文通訊作者劉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通報批評,以及取消申報各級各類科技項目資格5年。
七、河南省人民醫(yī)院李某為通訊作者、崔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第三方機構提供實驗圖片和實驗數據(買賣數據)并代為投稿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崔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公開通報批評,取消評優(yōu)評先資格5年,取消申報研究生導師資格5年,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5年,追回論文已報銷版面費,責令對涉事論文撤稿。
2.對通訊作者李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八、河南省人民醫(yī)院陳某某為通訊作者、張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第三方機構提供實驗圖片和實驗數據(買賣數據)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張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公開通報批評,取消評優(yōu)評先資格5年,取消申報研究生導師資格5年,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5年,暫停聘任副高職稱,責令撤稿。
2.對通訊作者陳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九、河南省人民醫(yī)院薛某某為通訊作者、田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系存在篡改數據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田某作出以下處理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公開通報批評,取消評優(yōu)評先資格5年,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5年,收回論文已報銷版面費,責令撤稿。
2.對通訊作者薛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十、河南省人民醫(yī)院鮑某某為通訊作者、馬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系存在買賣論文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馬某:警告,全院公開通報批評,取消評優(yōu)評先資格5年,取消申報研究生導師資格5年,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5年,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,責令撤稿。
2.對通訊作者鮑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十一、河南省人民醫(yī)院劉某為通訊作者、范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范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公開通報批評,取消評優(yōu)評先資格5年,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5年,責令撤稿。
2.對通訊作者劉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十二、河南省人民醫(yī)院李某為通訊作者、劉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,經查,系存篡改數據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劉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公開通報批評,取消評優(yōu)評先資格5年,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5年,責令撤稿。
2.對通訊作者李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十三、河南省人民醫(yī)院崔某某為通訊作者、時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第一作者時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公開通報批評,取消評優(yōu)評先資格5年,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5年,暫停聘任副高職稱,責令撤稿。
2.對通訊作者崔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十四、河南省新鄉(xiāng)市中心醫(yī)院陳某某為第一和通訊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代寫代投、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以下處理:
1.對第一兼通訊作者陳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全院通報批評,警告處分,推遲晉升高一級職稱5年,退回醫(yī)院獎勵資金。
2.給予第二作者岐某某,第三作者吳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。
十五、河南省腫瘤醫(yī)院魏某某為通訊作者、新鄉(xiāng)市中心醫(yī)院尹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“經查,由尹某某委托第三方代寫代投,偽造通訊作者郵箱,投稿前未按規(guī)范程序獲得所有作者知情同意,系存在代寫代設和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
1.河南省腫瘤醫(yī)院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:對通訊作者魏某某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、通報批評;取消第一作者尹某某臨床醫(yī)學博士專業(yè)學位申請資格、責令論文撤稿;對第二作者尹某某、第四作者米某某、第五作者艾某、第六作者陳某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。
2.新鄉(xiāng)市中心醫(yī)院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:對第一作者尹某某警告、科研誠信誡勉談話、取消5年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研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、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和單位個人評先評優(yōu)資格;對第三作者梁某某研誠信誡勉談話。
十六、河南省腫瘤醫(yī)院謝某某為通訊作者、付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代寫代發(fā)及不規(guī)范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以下處理:
1.對通訊作者謝某某:鑒于謝某某已退休,給予通報批評,科研誠信誡勉談話。
2.對第一作者付某:警告、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5年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研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、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和單位個人評先優(yōu)資格,責令撤稿,收回已報銷版面費和獎勵。
3.對第二作者張某某、第三作者黃某某、第四作者張某某、第五作者趙某某:警告、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1年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、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和單位個人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十七、山東省濟寧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王某為通訊作者、魏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、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:
1.對通訊作者王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;責成盡快聯系雜志社撤稿,行政警告。
2.對第一作者魏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行政警告。
十八、山東省濟寧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張晶為通訊作者,李某某、郝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、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:
1.對通訊作者張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責成盡快聯系雜志社撤稿,行政警告。
2.對第一作者李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行政警告。
3.對并列第一作者郝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院內通報批評。
十九、山東省濟寧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郝某某為通訊作者、呂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、編造研究過程、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通訊作者郝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責成盡快聯系雜志社撤稿,行政警告。
2.對第一作者呂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黨內警告。
二十、山東省濟寧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趙某某為通訊作者、步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、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:
1.對通訊作者趙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責成盡快聯系雜志社撤稿,行政警告。
2.對第一作者步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行政警告。
二十一、山東省濟寧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岳某為通訊作者、梁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、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:
1.對通訊作者岳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責成盡快聯系雜志社撤稿,行政警告。
2.對第一作者梁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黨內警告。
二十二、山東省濟寧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韓某某為通訊作者、楊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、編造研究過程、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通訊作者韓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責成盡快聯系雜志社撤稿,黨內警告。
2.對第一作者楊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行政警告。
二十三、山東省濟寧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田某某為通訊作者、趙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、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:
1.對通訊作者田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責成盡快聯系雜志社撤稿,行政警告。
2.對第一作者趙某某: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、科研獎勵、科技成果、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,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,黨內警告。
二十四、山東省青島市婦女兒童醫(yī)院李某某為通訊作者、青島大學附屬醫(yī)院柏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原始記錄保存不完善、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
1.青島市婦女兒童醫(yī)院對通訊作者李某某作出如下處理:暫停其5年內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資格,暫停其5年內申報各級科研項目及科研獎勵資格,暫停其5年內招收青島大學專業(yè)學位博士研究生資格。
2.青島大學對第一作者柏某作出如下處理:記過處分;取消5年內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資格;取消5年內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;記入科研誠信失信檔案;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;取消參加本年度評先評優(yōu),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二十五、山東省青島市婦女兒童醫(yī)院李某某為通訊作者、青島大學附屬醫(yī)院聶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原始記錄保存不完善、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
1.青島市婦女兒童醫(yī)院對通訊作者李某某作出如下處理:暫停其5年內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資格,暫停其5年內申報各級科研項目及科研獎勵資格,暫停其5年內招收青島大學專業(yè)學位博士研究生資格。
2.青島大學對第一作者聶某某作出如下處理:記過處分;取消5年內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資格;取消5年內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;記入科研誠信失信檔案;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;取消參加本年度評先評優(yōu),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二十六、山東省青島市市立醫(yī)院姜某某為通訊作者,青島大學附屬醫(yī)院劉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系存在篡改數據、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
1.青島市市立醫(yī)院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:
(1)對通訊作者姜某某:取消其3年內指導各級各類科研項目資格,取消其3年內申報各級科研項目及科研獎勵資格,取消其3年內申報各級各類人才項目資格,30天內交回與此文章相關的科研獎勵,30天內自主聯系雜志社撤稿。
(2)對參與作者張某某:科研誠信誡勉談話、全院通報批評,取消其5年內申報各級科研項目及科研獎勵資格,取消其5年內申報各級各類人才項目資格。
2.青島大學對第一作者劉某做出如下處理:記過處分,取消5年內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資格,取消5年內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,記入科研誠信失信檔案,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參加本年度評先評優(yōu),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二十七、中國科學院大學寧波華美醫(yī)院陳某某、寧波市康寧醫(yī)院羅某某為共同通訊作者、中國科學院大學寧波華美醫(yī)院戴金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存在數據造假及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
1.中國科學院大學寧波華美醫(yī)院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:
(1)對第一作者戴某某:取消職稱職務晉升資格5年,永久取消其申報科技計劃(專項、基金)項目及科技報獎資格,取消其專業(yè)技術崗位評聘資格5年,永久取消其擔任論文、課題、基金、報獎等評審專家資格,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及書面檢查,扣罰其績效工資3個月,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(yōu)資格,全院通報批評。
(2)對通訊作者陳某某:取消職稱職務晉升資格3年,取消其申報科技計劃項目資格5年,取消其科技報獎資格3年,取消其專業(yè)技術崗位評聘資格3年,永久取消其擔任論文、課題、基金、報獎等評審專家資格,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及書面檢查,扣罰其績效工資1個月,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(yōu)資格,全院通報批評。
(3)對其他作者馬某某、廖某某: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資格1年,永久取消其擔任論文、課題、基金、報獎等評審專家資格,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及書面檢查,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(yōu)資格,全院通報批評;取消馬某某擔任醫(yī)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資格。
2.寧波市康寧醫(yī)院對羅某某作出如下處理:取消專技晉升資格1年,取消其作為主要負責人申報各類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3年,科研誠信談話,通報批評,取消其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,取消其科研獎勵。
二十八、中國科學院大學寧波華美醫(yī)院戴某某、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(yī)院蔡某某為共同通訊作者、中國科學院大學寧波華美醫(yī)院芮某某為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存在數據造假及不規(guī)范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
1.中國科學院大學寧波華美醫(yī)院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:
(1)對第一作者芮某某、通訊作者戴某某:取消職稱職務晉升資格5年,永久取消申報科技計劃(專項、基金)項目及科技報獎資格,取消專業(yè)技術崗位評聘資格5年,永久取消擔任論文、課題、基金、報獎等評審專家資格,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及書面檢查,扣罰績效工資3個月,取消當年評先評優(yōu)資格,全院通報批評,責令論文撤稿,并追回相關經費報銷。
(2)對其他作者馬某某、廖某某: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資格1年,永久取消擔任論文、課題、基金、報獎等評審專家資格,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及書面檢查,取消當年評先評優(yōu)資格,全院通報批評;取消馬某某擔任醫(yī)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資格。
2.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(yī)院對蔡某某作出如下處理:責令撤稿,科研誠信誡勉談話,取消當年評先評優(yōu)資格,取消當年科技獎申報資格,撤銷其利用該論文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、榮譽稱號及職稱。
二十九、浙江省寧波市中醫(yī)院陳某某為通訊作者兼第一作者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,該論文實驗數據由第三方提供,存在數據造假及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:
1.對通訊兼第一作者陳某某:通報批評,取消申請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及科技獎勵資格、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資格5年,取消其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,追回其論文版面費及科教獎勵,扣發(fā)其獎金1個月。
2.其他作者魏某某、金某某、杜某某:取消申請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及科技獎勵資格1年,提醒談話。
三十、浙江省紹興市人民醫(yī)院陳某為通訊作者、季某為第一作者于2020年發(fā)表的論文經查實,存在論文數據造假的學術不端行為。對相關責任人陳溢和季政作出以下處理:
科研誠信誡勉談話;通報批評;行政警告處分;給予季某黨內警告處分;當年醫(yī)德考評不合格,取消當年評優(yōu)評先資格;終止院級及以上各類相關科研項目,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、結余經費;6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(專項、基金等)、科技獎勵、科技人才稱號資格等;延緩專業(yè)技術職務晉升申報資格3年;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、被提名或推薦人、評審專家等資格;取消研究生導師申請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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